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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剪影 >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条 例 第 610 章 』 和 『强制验樓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讲座
日期: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活动简介: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条 例 第 610 章 』 和 『强制验樓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讲座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晚上,英国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和香港城市大学公共行政学系,在香港城市大学共同举办了一个『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条 例 第 610 章 』 和 『强制验樓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讲座。讲座目的主要是提高各会员及物业管理从业员,对即张生效的法例和计划的认识。其中包括:


1) 於2012 年 9 月 21 日 开 始 全 面 实 施 的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条 例 第 610 章〉 和 於2011 年 3 月 制 定 的 两 条 附 属 规 例 , 《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 费 用 ) 规 例 》 ( 第 610A 章 ) 和 《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 注 册 能 源 效 益 评 核 人 ) 规 例 》 ( 第 610B 章 )。在 这条 例 下, 指 明 类 别 的 新 建 筑 物 和 主 要 装 修 工 程 的 相 关 屋 宇 装 备 装 置,须 遵 行 《 建 筑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则 》 的 规 定 , 而 商 业 建 筑 物 亦 须 进 行 能 源 审 核 的 规 定。


2) 『强制验樓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将於2012年第二季全面推行。法例授权建筑事务监督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向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规定业主为其楼宇及窗户,分别每10年及每5年进行订明检验及订明修葺。有关法例亦载有条文,规管关於注册检验人员及合资格人士的委任丶监管及职责的事宜,以及楼宇和窗户的检验及修葺的程序规定。


亚太分会非常荣幸能邀请到屋宇署总结构工程师何汉杰先生和高级结构工程师简德昌先生,及机电工程处高级工程师刘绍基先生和屋宇装备工程师梁汉文先生主持讲座。讲座得到各会员及物业管理从业员的热烈支持,超逾一百多名会员及物业管理从业员出席事次讲座。

活动资料:

活动剪影 (请点击图片以放大):
黄继生主席与屋宇署和机电工程处代表合照 机电工程处刘绍基先生介绍关条例
屋宇署简德昌先生和何汉杰先生回应会员查询 讲座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