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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
活動簡介: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第 610 章 』 和 『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講座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晚上,英國特許房屋經理學會亞太分會和香港城市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在香港城市大學共同舉辦了一個『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第 610 章 』 和 『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講座。講座目的主要是提高各會員及物業管理從業員,對即張生效的法例和計劃的認識。其中包括:
1) 於2012 年 9 月 21 日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的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第 610 章〉 和 於2011 年 3 月 制 定 的 兩 條 附 屬 規 例 ,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 費 用 ) 規 例 》 ( 第 610A 章 ) 和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 規 例 》 ( 第 610B 章 )。在 這條 例 下, 指 明 類 別 的 新 建 築 物 和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的 相 關 屋 宇 裝 備 裝 置,須 遵 行 《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 的 規 定 , 而 商 業 建 築 物 亦 須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的 規 定。
2) 『強制驗樓計劃』和『強制驗窗計劃』將於2012年第二季全面推行。法例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向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規定業主為其樓宇及窗戶,分別每10年及每5年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有關法例亦載有條文,規管關於註冊檢驗人員及合資格人士的委任、監管及職責的事宜,以及樓宇和窗戶的檢驗及修葺的程序規定。
亞太分會非常榮幸能邀請到屋宇署總結構工程師何漢傑先生和高級結構工程師簡德昌先生,及機電工程處高級工程師劉绍基先生和屋宇裝備工程師梁漢文先生主持講座。講座得到各會員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的熱烈支持,超逾一百多名會員及物業管理從業員出席事次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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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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